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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不能被网络平台“虚化”
中国普法网 /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库-济宁知名律师 / 2022-11-04 07:52 / 阅读348次
 

 据报道,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侵权案件,认定某手游运营商停止运营旗下某款网络游戏,具有过错,对玩家构成侵权,应按玩家充值金额的一定比例赔偿玩家的游戏道具损失。

  近年来,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迅速扩大,虚拟财产的范围也在逐渐扩大,如游戏币、游戏装备、QQ账号等,都具有一定的资产属性,但针对虚拟财产的监管却较为滞后,一些网游公司侵犯玩家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此前不久,中国消费者协会就点评了网络游戏领域较为常见和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中就包括不公平地限制账号及虚拟道具使用。玩家在游戏中付出时间,用劳动力交换与金钱购买的游戏装备、游戏道具、游戏虚拟货币等,属于虚拟财产,玩家对该类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网络游戏经营者如未经事先通知就采取处置措施,如单方停止运营,就是侵犯玩家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他方式退还用户。而实践中,不少游戏公司在关服某游戏后,常见做法是为充值玩家采用其他游戏的付费货币进行补偿和引流,更有甚者根本并不会给充值玩家任何赔偿。

  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前述裁判,给游戏平台、商家敲响了警钟。不能无视、侵占消费者的虚拟财产,互联网平台更要摒弃诸如“用户账号所有权归本平台所有”之类的霸王条款,尊重用户合法权益。 (戴先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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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咨询电话:13105371980。济宁律师毕士艳,自2016年7月正式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行政案件500余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执业机构: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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