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律师库
济宁律师库
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
网站首页 个人简介 律师图文 合作资源 联系方式
 
 
 
  济宁律师库
济宁律师库
推荐:毕士艳律师
1) 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2) 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学历,从业9年;
3) 具有500余起案件的丰富办案经验。
宗旨:诚信 敬业 服务 发展
 
 
 
  关注我的微信
 
 
 
  联系我
电话:13105371980
称呼:毕律师
微信:13105371980
邮箱:21120629@qq.com
Q Q:21120629
网站:www.jnlsk.com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文峰东路智慧产业园七楼720室
 
 
网站首页 >> 律师图文
为泄私愤纵火烧车 自愿认罪减轻处罚
济宁律师库 / 济宁律师-济宁律师库-济宁知名律师 / 2022-11-15 10:41 / 阅读377次
 

   午夜时分,正是众人酣睡的时候,有人却因矛盾纠纷,为解一时之气将他人车辆烧毁。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故意放火案。

  李某、周某某因此前与崔某某发生纠纷产生报复心理,预谋烧毁崔某某的车辆。2021年2月某日凌晨2点,李某、周某某携带提前准备的白酒、打火机、手套、十字镐等工具来到崔某某居住的小区,找到其停放的轿车。由周某某放风、李某撬碎挡风玻璃,在车辆后座泼洒白酒并用打火机点燃,将该车焚烧。小区保安人员在巡逻时发现车辆冒烟着火,遂拨打110报警电话,并与赶到的警务人员一同用灭火器将火扑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周某某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周某某共同准备作案工具,实施放火行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起次要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周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均可以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周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官庭后表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的特征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侵犯。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周某某虽是针对被害人崔某某的个人车辆进行焚烧毁坏,但因该车停放在居民楼下,放火时间是在深夜,被告人在焚烧车辆时可能危及居民楼及楼中人员的安全,已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对两被告人以放火罪进行定罪量刑。

济宁律师-济宁市律师-济宁律师事务所-济宁金乡律师-济宁任城律师
版权所有 济宁律师库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复制
Copyright © 2024 www.jnlsk.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咨询电话:13105371980。济宁律师毕士艳,自2016年7月正式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及刑事、行政案件500余件,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执业证号:13708201610808108。执业机构:山东郭鲁涛律师事务所。
我要啦免费统计